佛山市消火栓建設管理辦法
章 總 則
條 為切實加強我市消火栓建設管理,提升消防滅火和綜合應急救援能力,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城市供水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佛山市行政區域內室外消火栓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消火栓,是指與供水管網連接,由閥門、出水口和栓體等組成的專門用于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以及日常消防訓練使用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具體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市政消火栓)。
(二)單位配建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簡稱單位消火栓)。
(三)農村、居民住宅區配建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簡稱居民住宅區消火栓)。
第四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規劃新建、擴建和改建城鎮,應當組織發改、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供水等有關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編制消防專項規劃,明確消防供水建設內容,與其他公共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建設。
第五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市政消火栓建設、維護和管理職責,組織有關部門做好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保障其正常使用。
城市供水、農業、交通運輸等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消火栓建設納入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項目,并按照 標準改善農村消防安全條件。
市政消火栓配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屬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改、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供水等有關部門及時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需要提供指導,并參與驗收。在市政給水管網不能滿足消防用水的區域,屬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設置消防水池或者天然水源取水設施以及相應的道路設施,同時作為自然災害或者戰時重要的消防備用水源。
大型廠房、物流園區、工業園區、儲存可燃物資的倉庫等高風險區域,建設單位或管理人、使用人應當根據 相關消防標準落實消防水源等消防設施。
第六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維護管理以及消防用水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原則上“誰建設誰負責”,實行??顚S?。
單位消火栓的建設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維護管理經費由單位業主或使用人按約定承擔。居民住宅區消火栓建設經費和保修期內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日常維護管理費用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承擔;保修期滿后,需要進行大修、中修或者更新、改造的,相關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也可以從小區公共收益中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業主按照有關規定共同籌集解決。未實行物業服務的農村、居民住宅區,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協調業主、使用人對消火栓進行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火栓的規劃、建設
第七條 在市政消火栓規劃、建設中,全市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做好下列工作:
(一)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做好市政消火栓給水管線的規劃許可審批、驗線、規劃條件核實、檔案信息管理等工作,應當組織屬地人民政府以及城市供水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會商,在市政道路建設項目規劃審批時,嚴格落實規劃條件、專項規劃中相關市政消火栓建設的要求。
(二)發改部門負責市政消火栓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等項目立項,將市政消火栓建設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三)城市供水部門應當督促指導供水企業,按照消防規劃要求建設消防給水管道,并保證消防給水管道的管徑、供水量、水壓等符合 標準的規定。
(四)城市供水、農業農村、交通運輸、軌道交通、住房城鄉建設、城管等部門應當督促政府投資市政建設工程項目落實市政消火栓建設的相關要求。
(五)財政部門負責保障市政消火栓建設、維護管理經費和消防用水費用。
第八條 市政基礎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單位,應當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設工作,協調消防救援機構、城市供水部門、供水企業做好配合工作,實現市政消火栓與市政基礎設施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單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 標準建設消火栓。消火栓建成并交付后,業主或使用人可以委托具備資質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實施消火栓增建、改建、擴建。
消火栓建設應當符合相關質量驗收規范要求。消火栓建成后,由建設單位按相關規定組織驗收。
第九條 消火栓給水管網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安裝計量器具,作為消防用水計量和劃分消火栓給水管網與市政給水管網產權、維護管理分界點的參考。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市政消火栓納入智慧城市總體布局,實現市政消火栓智能化,運用消防大數據應用平臺,開展實時智能消防安全監測、評估和預警,實現消防數據歸集共享。
第三章 消火栓的維護管理
第十一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市政消火栓的維護管理,可以依法采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方式,統一將市政消火栓的維護管理工作委托給供水企業或具備資質的單位負責。
單位業主或使用人是單位消火栓的維護管理責任主體,負責單位消火栓的維護管理工作。
實行物業服務的居民住宅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由物業服務人作為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的維護管理責任主體,負責維護管理工作;未實行物業服務的農村、居民住宅區,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協調業主、使用人對消火栓進行維護管理,屬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作為維護管理責任主體,負責維護管理工作。
單位業主或使用人、居民住宅區物業服務人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依法委托供水企業或具備資質的單位對消火栓進行有償維護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督促物業服務人做好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維護管理工作,并加強對物業服務人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自消火栓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將消火栓圖紙、竣工驗收報告等相關材料提供給維護管理責任主體。
第十三條 受委托維護管理消火栓的供水企業或具備資質的單位,應當保證消火栓質量、消防用水等符合 標準,并按約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如實記錄消火栓檢查、損壞、維修、保養等情況。
(二)每年至少進行1次全面檢驗;在重大節日或者舉辦大型活動前,應當安排專人對重要場所及重點道路的消火栓進行 1次專項檢查。
(三)每年至少對消火栓開展2次全面試水,清除消火栓內污水雜物,確保無堵塞現象。
(四)確保消火栓完好有效,如水壓充足,開關、悶蓋開啟靈活,無部件缺損、油漆剝落和漏水銹蝕等。
(五)向社會公布 24小時故障報修電話,發現有管網、栓口漏水的情況,應當在 24小時內進行搶修,發現消火栓部件丟失、損毀或接到損毀報告時,應當在 48小時內進行配齊、修復,遇到修復場地特殊、環境復雜的,修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原則上不超過 72小時。
(六)配備專(兼)職人員,建立健全巡查、維護和管理制度,按要求建立臺賬,記錄巡檢排查情況。
(七)建立包括分布圖、設置地點、數量、編號、規格、供水管徑等內容的檔案,在每年一季度末將上一年的檔案資料報送區級城市供水部門、消防救援機構。
(八)法律法規或者消防技術標準確定的其他消火栓維護管理要求。
第四章 消火栓的監督
第十四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各行業領域消火栓維護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單位業主或使用人、居民住宅區物業服務人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實際需要,按照各自職責制定消火栓定期巡查制度,如發現需改建、擴建或維修消火栓的,應當及時組織改建、擴建或維修。
第十五條 除滅火救援、日常消防訓練和給水管網維護管理單位搶修管道排水、應急供水外,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原則上不得擅自移動、使用消火栓。
第十六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或移動市政消火栓的,有關部門在批準前應當書面征求屬地消防救援機構意見。因施工影響市政消火栓使用的,施工單位應當事先通知屬地消防救援機構及供水企業等維護管理單位,施工結束后應當立即恢復市政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條 遇突發事件或維修給水管網,導致給水管網大范圍降壓、停水的,維護管理責任主體應當及時通知屬地消防救援機構和城市供水部門。在長時間火災撲救、重大消防安保期間,
供水企業等維護管理單位應當保證消防用水供給。
第十八條 禁止下列妨礙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為:
(一)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
(二)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
(三)在室外消火栓沿道路方向各5米范圍內停放機動車;
(四)其他妨礙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消火栓的義務,不得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消防供水設施,發現消火栓及其給水管網停用、損壞的,可以向屬地城市供水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報告,也可以聯系維護管理責任主體。
因自身原因造成消火栓損壞或擅自使用消火栓造成漏水的,責任單位(人)應當將其恢復原狀,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 2025年 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